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述开、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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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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