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和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廖*和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09)怀鹤民一初字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期满后其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阳**无任何合法财产可供执行,于2010年11月19日裁定对该案中止执行,至今已经超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第(2)目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9)怀鹤民一初字1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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