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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晚诉被告怀化金**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怀化金**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找不到被告而不能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5月30日本院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住址,且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拒不补正被告的具体住址等信息情况。根据本案情况,本院决定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6月14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催交公告费通知书》,但原告在本院要求的时间内拒绝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真实信息情况,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真实的工作单位、住所等真实信息情况,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又拒不补正被告真实的工作单位、住所等真实信息情况,且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拒绝交纳公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费,被告的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均不能明确,即原告所列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具体明确的标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50元,退还原告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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