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被告张*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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