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姚**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5)辰民二初字第113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龚**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龚*和与被告孙**、辰溪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43号孙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3号米某某诉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1号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97号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10号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二初字第52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428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