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诉被告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2014)辰民二初字第428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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