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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潘**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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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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