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潘**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确属自愿,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2014)辰民一初字第103号舒某某诉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88号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一初字第356号郑**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56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蒋**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08号朱**民间借贷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6号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25号向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8号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6号陶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