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了原告蒋**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原告蒋**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曾**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原告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曾**在中国建设**江支行账户的存款1.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