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尹**与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原告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56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36号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25号向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8号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108号朱**民间借贷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74号舒*甲诉舒*乙撤诉裁定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34号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50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辰民二初字第20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