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周*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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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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