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杨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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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二初字第2号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