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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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