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傅*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原告廖*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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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013)辰民二初字第448号杨*与被告姚**、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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