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刘*与被告怀**有限公司、黄*、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原告严*胜与被告湖南省溆浦县芹江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湖南省溆浦县芹江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致清与肖**、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溆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丁*与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告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被告谌**、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与被告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被告贺显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被告邓**、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