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原告夏**与被告邓**、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于2014年5月28日以被告同意从保全所冻结账户的存款中偿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邓**、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