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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