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李**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以财产清单为准),待后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