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文诉李权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李**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以财产清单为准),待后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