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何*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其住址在深圳市福田区,故应由深圳**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身份证上登记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全海花园某栋1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成立,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户籍地所在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