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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委托代理人李**及被告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原告属于夫妻关系,原告谭**与被告属于姐妹关系。为了解决被告及原告谭**父母的居住困难问题,两原告以被告必须与父母同住为条件,为此,于2013年3月期间出借了20多万元给被告作为首期款,在深圳市龙某花园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接着原告又出借了10多万元给被告作为装修房屋及购置家具之用,两笔款项共计38万元,事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谭**出具《借条》。但被告入住后,先是拒绝被告亲生儿子陈某某入住,后又于2013年9月和12月先后两次怂恿其丈夫温某某驱赶和威胁被告的父母,欲驱赶原告谭**的父母(也是被告的父母),甚至追打原告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8万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现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深**某花园某号商品房,虽是借原告的钱交付首期款及装修,但该房子所有权人是被告,因此被告有权自由支配房子。原告所声称被告不让自己的亲生儿子陈某某居住的事实并不存在,且被告谭**的丈夫温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父母发生纠纷,与被告无关,何况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原告应当安置父母居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借条》,内容为:本人谭**借支谭**人民币38万元,若本人把新龙岗花园北3栋101房出售,本人就一次性还清该款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被告予以认可。

另查,原告谭**与原告李*寿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14年1月22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庭审时,原告称,原告代被告支付龙*花园某号房购房首期款26.3万元、装修款及部分家具款,共计38万元,系两原告共同财产出资的。对此,被告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两原告就其诉请所依据的借款事实提交了《借条》作为证据,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向贷款人即原告返还借款的义务。由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原告确认系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被告,故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8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李**借款人民币38万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00元,由被告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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