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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伟*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伟*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56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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