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原告曾小良诉被告马*、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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