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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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