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王**与刘**,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酉志成与颜湘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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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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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左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