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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因被告拖欠借款3万元(人民币,下同)至今未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从2012年1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损失至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关于被告借到原告现金3万元,承诺于2012年1月30日前还款的《借条》,未约定利息。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按中**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袁*偿还借款3万元,并按中**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3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其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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