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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寿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是经过(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案件的原告李**介绍认识的;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12年8月29日,原告借款给被告刘**20万元;2012年9月20日,原告借款给被告刘**15万元;2012年10月31日,原告借款给被告刘**5万元;上述三笔借款,被告刘**均出具借据给原告;上述三笔借款原告通过自己的儿子曾*的账户转账给被告23.7万元,其余是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刘**的。

因被告刘*寿下落不明,原告支付了公告费800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刘*寿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属实,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被告应及时予以偿还;被告熊**与被告刘*寿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被告熊**偿还,则被告熊**应与被告刘*寿共同偿还上述所欠原告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被告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曾伟*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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