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并自2012年10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
一、被告借款的用途:用于买房付首付。
二、被告借款的数额:20000元。
三、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现金。
四、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无。
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2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20000元。
六、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有,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2年10月22日止。
七、对利息如何约定:无。
八、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或利息数额:未还款。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偿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2年10月2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院指定的支付日期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姜**负担,本案判决如公告送达,可能产生的公告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收据一并主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