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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丰诉被告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因被告黎海*未按期偿还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黎海*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3%,自2012年6月5日计至还清之日);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黎海*2012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每月利率0.9%、管理费1.4%,每月还款28450元。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委托其母亲黄**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62×××08账户向被告黎海*6xxxxxxxxxxxxxxx账户汇款131826元,原告主张剩余的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黎海*,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金额为实际交付金额131826元。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月2.3%计算,经查,双方在借款借据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且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与被告黎海*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偿还借款131826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3%计算,从2012年6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00元,两被告承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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