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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詹*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詹涌升、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涌升、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詹*升于2012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约定借款于2012年6月15日归还,若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被告詹**为该债务提供担保。该债务到期后,被告詹*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詹**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代其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詹*升偿还借款人民币拾万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到期次日起计算到实际还清借款日止);2、被告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被告詹**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被告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被告詹**作为该债务担保人在上述借据上签名确认,自愿对被告詹**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借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蔡**与被告詹**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詹**向原告蔡**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6月15日,所借款项已经到期,原告蔡**诉求被告詹**偿还上述欠款10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蔡**有权要求被告詹**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应按中**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6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关于被告詹**的清偿责任,根据借据的记载被告詹**所提供的担保为连带担保,而被告詹**作为借款人到期并未归还借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蔡**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詹**应对被告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詹**、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詹*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蔡**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6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詹涌升、詹**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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