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被告刘某某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

二、查封原告伍某某名下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B×××××)。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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