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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诉被告刘*、周*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的委托代理人管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周*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以被告刘*之名于2012年2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周**作为借款担保人,未约定借款期限,现由于两被告借款至今未归还且因逃避债务,下落不明。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刘*、周**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内容为:本人刘*现借到欧**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借款时间从2012年2月19日起,如果到期不能还清所有款项,本人愿意用汽车、房产、财产等作为抵押偿还,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负上一切法律诉讼责任。被告周**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偿还款项,原告遂诉诸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刘*逐月按月息1.5%标准向其偿还了上述借款利息直至其下落不明,原告系因贪图小利方致今日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应对该债务与被告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刘*偿还借款50000元及被告周**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欧**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周**对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公告费1600元,被告刘*、被告周**各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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