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深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1206125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字第2082号。2012年3月1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刘*达成和解协议。根据该协议,该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24933.58元,尚欠人民币1095652.42元,担保人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2年5月22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95652.42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刘*所有的粤BEXXXN现代小车一辆,但现在暂不知该车去向,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另将被执行人银行账上的存款人民币18145.5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向申请人支付。此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询查,得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