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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受让周**对被告的到期债权50000元,经原告通知被告履行偿还债务义务,被告未能偿还。现诉至法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答辩称,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及债权转让关系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被告向案外人周**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据1张,内容为“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为10天内”。2012年11月1日周某某与本案原告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与本案原告,并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13年1月15日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上列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能证实被告陈**欠原告人民币50000元。本院确认被告欠款50000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欠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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