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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因违反及时还款的义务,原告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属实,原告主张被告及时偿还,被告应及时予以偿还;原告主张利息自借款届满之日即2012年7月11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没有超过最**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利息上限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侯**自2012年7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付利息给原告李**至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上诉至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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