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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平诉廖玉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罗**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廖**称因生意资金周转急需现金,分别于2011年3月、4月、6月共5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8万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并承诺于2013年7月30日还清借款。但到期后被告廖**迟迟未予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迫于无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廖**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被告廖**于2012年7月30日出具的《借据》载明:“兹本人廖**,因生意资金周转急需现金,现向卢*借到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本人保证还清借款,否则本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该借据上有被告廖**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签名及捺印,另注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2200元,由被告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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