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曾梓铵、原审被告朱**、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林**、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蓝亚二与赖祝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来与莫*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苏**、王*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