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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苏**、王*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王*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分别在2014年9月29日和2015年1月15日向苏**发出了诉讼费为6802.04元及20397.96元的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在2015年1月6日及2015年1月15日签收了上述两份上诉费通知书,并于2015年1月9日交纳了6802.04元的上诉费,但对于后一笔的上诉费一直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苏**已缴纳上诉费6802.04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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