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和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被上诉人王**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艾*也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起诉,艾*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艾*撤回上诉;

三、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9元,由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由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