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回起诉处理。
(此业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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