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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珠海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珠海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陈桥光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汪**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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