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林*其与广西华**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广西华**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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