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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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