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诉被告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光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林*其与广西华**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广西华**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能与谢**、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被告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彭**与珠海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阮**与TSEJACK、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谢**、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