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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与彭**、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红诉被告彭**、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霍**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30元,由原告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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