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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平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林**的委托代理人蒲*、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精神,若民事纠纷与涉嫌违法犯罪,是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不应受理相关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为民事纠纷,双方争议的事实为,林**在借款合同中确认的欠梁**的款项,是否是基于网上赌博所形成的非法债务。而目前,林**已以上述事实为依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赌博。本案民事纠纷与涉嫌赌博,是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依据前文所述之理,应先依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林**等人涉嫌赌博为宜。为免梁**、林**等当事人的讼累,目前人民法院不宜继续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相关事实。据此,本院裁定驳回原告梁**的起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对此的处理后,原告梁**可依据情况再行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参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原告梁**向本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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