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杰权诉被告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杰权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杰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温杰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