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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并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周**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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