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异议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林**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林**已经同意解除部分财产查封及解除全部账户冻结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陈**、梁**、广东华**限公司、潮州**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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