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融**有限公司与沈**、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融易汇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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