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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朱**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5.92元(朱**已预交2966),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82.96元,由上诉人朱**负担。多预交的诉讼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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