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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元(杨**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58元,由杨**负担。杨**多预交的二审受理费,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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