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吴*恒诉原审被告翟**、佛山市**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发现上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邓**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黎**与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区健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罗**,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周**)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苏*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有限公司与柏运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