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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吴*恒诉原审被告翟**、佛山市**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发现上述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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