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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张**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张**因与被上诉人朱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以该本金自2014年3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给朱**;二、张**对上述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190.14元(朱**已预交),由戴**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戴**、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查明事实错误。戴**根本不认识朱**也未向其借款,既没有借款合意也没有借款事实。朱**陈述前后矛盾,其述称杨**借款时在场也没有证据,原审却予以采信;戴**有杨**的录音证据,原审却予以否定。借据虽然是戴**签名,但不代表朱**有出借款项。戴**是在网络上赌博时欠下的赌债,不合法的债务法院不应保护。二、案涉款项是戴**与张**分居期间所欠赌债,是戴**个人债务且是不合法的债务,与张**无关,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朱**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朱**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荣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朱**主张戴**和张**偿还案涉款项应否予以支持。关于朱**向戴**主张债权应否支持。朱**持有戴**签名的借据两张,戴**亦确认借据上的签名、金额、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均是其本人填写,但提出该债权凭证是出具给一名叫“杨**”的男子而非朱**。朱**述称款项通过“杨**”介绍而出借,当场交付现金并持有借据,后来填上债权人姓名。戴**认为借据是向“杨**”出具,但其在出具债权凭证时又任由债权人一栏空白,现朱**持有该债权凭证的原件,则原审认可朱**有权向戴**主张债权并无不当。戴**、张**主张款项并未实际交付,而是戴**所欠赌债,对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也与借据内容相悖。案涉款项数额不大,分两笔以现金形式交付亦无不可;戴**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能证实说话对象,电脑截屏照片亦不能反映与案涉款项有关。其次,案涉债务发生在戴**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显示系戴**的个人赌债,原审判令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戴**、张**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上诉人戴**、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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